1.身份證不需要掛失,也不需要公告聲明遺失,掛失和公告無任何法律依據。
2.公民只能使用自己的身份證來證明自己的身份。利用證件冒用他人身份或者他人冒用你的身份,并不代表被冒名者參與了某項社會活動。
3.冒用他人身份證違法犯罪或者侵犯民事權利,仍然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被冒名者無須舉證證明自己清白。對于違法犯罪,是由司法機關調查取證來證明你有違法犯罪行為,而且要形成證據鏈,證據還要互相印證;對于民事侵權,誰主張、誰舉證。單靠身份證是無法讓被冒名者承擔責任的。
3.根據居民身份證法,“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4.當然公告聲明遺失的行為,可以做,是自愿的行為。
5.你現在的身份證和和丟失的身份證還是都能使用的,無法把丟失的注銷掉。兩者的區(qū)別是印在身份證表面的“簽發(fā)日期”。
前天出去玩丟了身份證,花了錢補辦個,在想要不要做登報聲明,可是網上又說登報沒有法律效益,現在祈禱不要有人拿著我丟失的的身份證辦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