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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排版丨嚴宇靜
責編丨陸慧
碩士生小劉為了畢業(yè)后能留在上海,在學習期間積極參加各種科研項目、學術競賽等活動,終于獲取了比應屆生落戶規(guī)定要求更高的積分。
在找工作時,小劉選擇了一家承諾具有落戶申請資格的公司,不料最終因為公司的資格問題導致戶口落空。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因上海戶口引發(fā)的合同糾紛上訴案。
落戶成空,畢業(yè)生索賠
2017年4月,小劉與敞迪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為盡快辦理落戶,小劉與敞迪公司多次通過電子郵件及微信溝通申辦材料的準備及提交事宜。
經過相關申報、審批流程,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于2017年7月向敞迪公司發(fā)出了《關于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畢業(yè)生辦理本市戶籍的通知》。
然而不久后,中心審查發(fā)現敞迪公司2016年招收的兩名非上海生源應屆畢業(yè)生均不滿一年便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根據相關規(guī)定,敞迪公司因此不具有2017年落戶申請資格,故中心撤回了小劉的辦理戶籍通知。
小劉認為其因敞迪公司的原因喪失了非上海生源應屆畢業(yè)生的身份,如果要再次獲得落戶資格,需通過申請國外大學、報考博士生等多方面努力。為準備考試和完成學業(yè),小劉必將承擔更多的經濟負擔,小劉遂訴至法院,請求根據就讀費用的金額判令敞迪公司賠償80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雖戶籍不具有直接的經濟價值,但敞迪公司的行為確對小劉產生了不利影響,綜合各種因素,酌情認定敞迪公司賠償小劉5萬元。
敞迪公司不服,以戶籍不具有任何經濟價值,小劉亦無任何實際損失等為由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敞迪公司無需賠償。
戶口有價,單位需擔責
二審期間,小劉提交了上海某大學博士生入學通知書及其已辦理了入學手續(xù)等證據材料,證明其為再次獲得落戶上海資格,報考了博士生,并已被錄取。
上海一中院認為,敞迪公司在招聘條件中明確表示其具備2017年協(xié)助申辦上海戶籍資格,該表示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小劉也因此與敞迪公司最終簽訂勞動合同,也意味著敞迪公司的要約已獲承諾。
顯然,敞迪公司協(xié)助小劉向中心提出申請,并為小劉取得上海戶籍是其重要合同義務。由于敞迪公司不具備2017年落戶申請資格的原因,導致小劉無法落戶,敞迪公司對此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上海一中院同時認為,雖然就上海戶籍本身而言,只是一個身份及居住地證明,沒有可直接確定的經濟利益。但依據現行的政策,上海戶籍在諸多方面與非滬籍人員所享有的條件、待遇均有所不同。
因此,上海戶籍對于非滬籍應屆畢業(yè)生而言,其內含的隱性價值是客觀存在的。為再次取得落戶資格,小劉已成功考取博士研究生,雖對其自身發(fā)展也更為有利,但不可否認小劉作出該選擇與敞迪公司的過錯存在間接關聯。
因此,綜合敞迪公司的違約情節(jié)、損害后果等各種因素,上海一中院認為一審法院酌情認定敞迪公司應賠償小劉5萬元尚屬合理。
據此,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所涉公司為化名)
來源|上觀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