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被宣告無效之后,婚姻始終都不發(fā)生效力。兩者看起來很相似,但是還是存在區(qū)別的,那么二者有什么區(qū)別呢?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左邊法律右邊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fā)生左邊法律右邊效力的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請求撤銷該婚姻。
二者的區(qū)別有以下幾點:
第
一、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第
二、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行使。
第
三、請求權的存續(xù)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后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一條【脅迫結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條【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一條【脅迫結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