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險條件:
上海生育保險待遇:
上海生育保險包括兩項待遇:一為生育生活津貼,二為生育醫(yī)療費補貼。本文為您提供上海生育生活津貼和生育醫(yī)療費補貼的標準。
生活津貼標準
(一)從業(yè)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yè)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fā)
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fā)
低于人力資源社保局要求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fā)。(2009年起生產或流產的生育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按2892元計發(fā))。
(二)從業(yè)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三)從業(yè)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fā)。
醫(yī)療補貼標準
(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生育醫(yī)療費補貼為3000元
(二)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yī)療費補貼為500元
(三)妊娠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生育醫(yī)療費補貼為300元。
期限標準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
2、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