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邊法律右邊法規(guī)名稱
相關風險條款
《社會保險法》(2018年修訂)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xié)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2019修訂)
第二十三條:繳費單位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5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在中國境內就業(yè)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6號,2011.10.15生效)
第十一條第一款: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guī)定,對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用人單位或者境內工作單位未依法為招用的外國人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等左邊法律右邊、行政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章的規(guī)定處理。
《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醫(yī)保局令第41號,2020.1.1生效)
第十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guī)定,對港澳臺居民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用人單位未依法為聘用、招用的港澳臺居民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社會保險法等左邊法律右邊、行政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章的規(guī)定處理。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對欠繳社會保險費單位實施社會公開告示的意見》(滬人社辦發(fā)〔2016〕51號,有效期已延長至2023年11月1日)
用人單位同時符合下列情形的,由上海市社會保險事業(yè)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社保中心)向社會公開告示:
(一)欠繳社會保險費單位工商登記信息確立,企業(yè)生產、經營仍正常運行,且已進入征收執(zhí)法程序并查明欠費事實的;
(二)累計欠繳月份在3個月及以上,或者欠繳金額較大的;
(三)經市社保中心依法履行征收職責,欠繳單位逾期仍未按左邊法律右邊法規(guī)規(guī)定履行法定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