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中心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進行銷戶的具體規(guī)定是什么?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戶滿2年,近2年內未發(fā)生過繳存、提取的行為,且賬戶余額為零,公積金中心可以對該類賬戶進行銷戶。
銷戶前,應當對銷戶有關事宜進行公告,公告期6個月。職工對公積金中心的銷戶處理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期屆滿前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異議申請。公告期滿,職工未提出異議申請并且職工公積金賬戶仍然維持原狀的,公積金中心可以對該賬戶進行銷戶。
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深圳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業(yè)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告
深圳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