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一般是指用人單位未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約定,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少交是指用人單位雖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其繳費數額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為遲交是指用人單位未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繳費期間參加社會保險,只為勞動者繳納了最近一段時間社會保險費的行為。由于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履行的一項法律義務,所以,從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出發(fā),社會保險費實質上屬于國...
不交一般是指用人單位未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約定,未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少交是指用人單位雖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其繳費數額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為;遲交是指用人單位未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約定的繳費期間參加社會保險,只為勞動者繳納了最近一段時間社會保險費的行為。由于參加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履行的一項法律義務,所以,從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出發(fā),社會保險費實質上屬于國家征收范疇,是行政而非司法,由此產生的爭議當然屬于行政爭議?,F行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guī)已明確將社會保險費的繳納和征收規(guī)定為行政機關的一項職責,如《勞動法》第100條及《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6條均有相關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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