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當事人是就業(yè)遷入集體戶的前提下,在當事人雙方夫妻關系存續(xù),并且未失業(yè)的前提下,戶口是不能遷回原籍的(此時直系親屬投靠,以夫妻投靠為首選);
2、當事人可以帶上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等,事先咨詢戶口所在地的轄區(qū)派出的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復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guī)定: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qū),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xù)。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qū),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qū)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