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戶口不會對結婚登記有實質影響。男女雙方自愿結婚,只要男方年滿22周歲,女方年滿20周歲,雙方均無配偶,無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也均未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就符合辦理結婚登記的條件。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即可。
登記結婚時,需要攜帶戶口本原件、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復印件;三張二寸半身免冠合影照片,一方或雙方是集體戶口的,結婚登記時,還需要提交常住人口登記卡,部分地區(qū)要求提交集體戶口簿首頁復印件。還沒有辦理落戶手續(xù)的,可以到戶口遷出地或另一方當事人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憑公安部門或戶籍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婚姻登記。具體辦理時,可以提前咨詢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